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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头探究“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依据
塞外提斯
草原法治
2022-12-31
(纪录片:《王永明的紧急时刻》)
包头案两天的庭前会议中,一直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本案是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却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进行庭前会议,甚至准备在同一个地点开始正式的一审庭审。
对此,辩护律师在第一天就请求合议庭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能体现出稀土高新区法院被授权、能够在上级法院的法庭进行审判活动,因为对于公权力的行使,法无授权不可为。
然而法庭一直没有给出正面回应。
第二天的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向辩护人提问,“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法律依据吗?
辩护律师对此回应,这是一句法谚,也是法理。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并且这是体现在各类法律之中的,例如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三条就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其次,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点也提出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可见“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在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原则。
公诉机关却提示,这一规定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
对此辩护律师回应,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对党的重要决策文件中提到的国家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必须贯彻执行在司法活动当中。
为什么公权力要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因为公权力就像猛兽一样,凶猛且难以控制,必须关进笼子中,依法行使。
尤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相对于国家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被告人实在太弱小了,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任何一个超越法律边界的动作,都可能直接摧毁被告人的身体和灵魂,如果可以随意行使公权力,那还有什么审判的必要?
因此,本案辩护人坚决反对,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的案件使用二审法院的法庭进行庭审等审判活动,这是对“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的无视,是对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无视,更是对公正审判的背离。
对公权力的约束和制约,是法律诞生时就被赋予的使命,“法无授权不可为”,应当被每一个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时牢记在心,应当被每一个国家机关遵守和践行。
撰文|独孤九剑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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